所谓斩监候,就是判死刑后暂不运行,和现代的死缓类似。
等到秋天经秋审覆核,再分「情实」「缓决」「可矜」「留养承嗣」四类处理。
贾璟虽然打算将薛蟠送进牢里关几年磨磨性子,同时也扫除此案以后可能发生的隐患,防止被有心人利用。
但是他却没打算让薛蟠被判死刑问斩。
若让薛家这个独子就这样死了,那就不是排雷,而是无故结仇,违背他的初衷了!
所以,此案虽然他要找准时机爆出来,但却不能丧失主动权,让薛蟠被按律定死罪!
而在不私下打招呼以及不惊动景盛帝的情况下,想给薛蟠减罪,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颠倒案情的定性。
也就是把香菱「贱籍」身份还原为「被拐良家子女」。
按大汉律例,拐卖良家女子是重罪:
「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,为奴婢者,皆不分首从,未卖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」。
拐子是首犯,冯渊作为买主,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。
律文中写明「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」,即买主知道是良家子女还买则与拐子同罪。
也就是说,只要证明香菱是被拐良家子女,以及冯渊知道香菱的良家身份还买。
那冯渊就不再是单纯的受害者,而是违法参与者。
薛蟠打死了一个与拐子同罪的买主,属于事出有因,可以按「情有可原」减等责罚。
至于冯渊是否知情呢?
以原着来看,他很有可能是知情的!
其一原着描写冯渊「酷爱男风,最厌女子」,却独独为了香菱破例。
一个素来厌恶女子的同性恋者,忽然花大价钱买一个丫头作妾,这种「反常」本身就值得怀疑。
他为何非要买香菱?真的只是「看准了」,还是另有所图?
按照这个世道的灰色产业链,拐子专门拐骗五六岁的孩子,养到十一二岁「度其容貌」转卖。
这并不是什么稀奇事,冯渊既是本地乡宦之子,对拐子的门道不可能一无所知。
其二原着记载,冯渊与拐子约定「三日之后才娶过门」,并且给拐子留足了时间。
香菱得知这个约定后「转有忧愁之态」,门子又让内人去劝慰她:
「这冯公子必待好日期来接,可知必不以丫鬟相看……只耐得三两日,何必忧闷!」
这里有一个极其关键的疑问:
一个有身份的不正经乡绅,买一个被拐的良家女子,为什么要等三天?他担心什么?
结合大汉江南地区拐卖人口的现实,即拐子常在出卖被拐女子后迅速消失,以防被官府追查。
如果冯渊真的只是「买婢」,他完全可以在付钱后立刻将香菱带走,不必给拐子留出任何周转时间。
他等三天,恰恰说明他心知肚明:
他在进行一场法律上不干净的交易,拐子需要时间善后。
真正「不知情」的人,不会给拐子留退路。
其三原着中,拐子在将香菱卖给冯渊后又卖给了薛蟠,打算「卷两家银子再逃往他省」。
拐子敢这么干,说明他有把握在交易完成前不露馅。
但如果冯渊是「清白买主」,拐子完全可以拿了钱就溜,不必再卖给第二家。